牽連犯與相似罪的區別

導讀:
牽連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為牽連犯與相似的罪數形態很容易混淆。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為標準符合一個為一罪數個為數罪。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它與牽連犯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定性。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于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系。
牽連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為牽連犯與相似的罪數形態很容易混淆。
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罪數是指犯罪的個數即一個罪還是數個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為標準符合一個為一罪數個為數罪。但由于具體犯罪情形具有復雜性并不能如此簡單的概括。看似數罪實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學者將一罪劃分為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
結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獨立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由刑法條文明確結合成為一具體之罪并規定了相應法定刑的罪數形態。它與牽連犯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定性。異質數罪由刑法明文規定將它們結合在一個罪狀中并以另外一個罪名概括處罰原則有明確具體的法定刑并且是法定的一罪而牽連犯的異質數罪是各自獨立的不同的罪名除刑法個別規定外構成牽連犯大量的是非法定的處罰原則由法官裁定從一重處斷或數罪并罰若裁定從一重處斷也是處斷的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
吸收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的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的犯罪形態。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在于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于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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