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從發生狀態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對前行為的加重情節。比較兩種犯罪行為的差別,不能僅憑主觀方面的相似,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從客觀方面講,如果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就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而顯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產生這種完全排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是可以有獲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從發生狀態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對前行為的加重情節。比較兩種犯罪行為的差別,不能僅憑主觀方面的相似,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從客觀方面講,如果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就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而顯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產生這種完全排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是可以有獲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在學術界存在爭議,是因其與間接故意殺人罪在構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從這個角度看,行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對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態度,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從發生狀態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對前行為的加重情節。這種加重情節是以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為基礎的,是先行行為在結果情節上的加重。
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而在有的情況下,肇事者可能認為肇事行為僅會造成受害者受傷,其主觀上應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比較兩種犯罪行為的差別,不能僅憑主觀方面的相似,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須結合行為的客觀方面。
從客觀方面講,如果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就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傷者人身的危險進程處于或者基本處于排他性支配狀態,排除了他人對傷者實施救助的可能性,傷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賴于行為人的救助。而顯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產生這種完全排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是可以有獲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