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有什么區別

導讀:
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有的學者持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是對因其先行為使他人人身處于現實危險的狀態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并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因此,僅憑行為人肇事后在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有的學者持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是對因其先行為使他人人身處于現實危險的狀態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并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因此,僅憑行為人肇事后在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有的學者持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是對因其先行為使他人人身處于現實危險的狀態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并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在主觀方面完全不同。筆者并不贊同此種觀點。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基于先行為構成的不作為犯罪。
因為加重犯與基干先行為構成的不作為犯存在顯著的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1、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是以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因行為人逃逸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為構成要件的,即基本犯罪構成是加重犯成立的要件之一。但基于先行為構成的不作為犯罪中,先行為本身(即肇事行為使他人人身處于現實的危險狀態)只是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而不是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2、基于先行為而構成的不作為犯罪的成立還必須滿足一個必要的前提,即因為行為人的先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處于現實的危險狀態時,必須要求行為人的不作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傷者人身的危險進程處于或者基本處于排他性支配狀態,排除了他人對傷者實施救助的可能性,傷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賴于行為人的救助。《解釋》第6條的表述實質上也包含有此含義。
但是,行為人肇事后逃逸的情況并不完全都滿足這一條件,如白天在鬧市區肇事后逃逸就不滿足這一條件。因此,僅憑行為人肇事后在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甚至有的情況下,肇事者認為肇事行為僅會造成受害者受傷,其主觀上應屬于過干自信的過失),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