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與轉化犯的界限

導讀:
轉化犯是指某一較輕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轉化為較重之罪。牽連犯與轉化犯在形式上均觸犯數個罪名在處理上也是以其重罪處斷故容易混淆。牽連犯是實質數罪處斷一罪轉化犯是實質一罪法定一罪。在牽連犯中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可以區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因此無刑法規定性和不實行并罰性理所當然的應該是牽連犯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在堅持牽連犯的本質特征的前提下應保留牽連犯的獨立法律地位并通過立法對牽連犯的若干理論問題加以完善和統一。推薦閱讀如何理解區分牽連犯和想象竟合犯牽連犯中牽連關系的新界定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目的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而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
轉化犯是指某一較輕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轉化為較重之罪。
轉化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時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狀態持續過程中由于行為人實施了特定行為而這一特定行為與其本罪行為的結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轉化罪)的構成從而使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轉化罪的犯罪構成并根據刑法規定以轉化罪定罪處刑的犯罪形態。牽連犯與轉化犯在形式上均觸犯數個罪名在處理上也是以其重罪處斷故容易混淆。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行為事實能否分離為數個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
牽連犯是實質數罪處斷一罪轉化犯是實質一罪法定一罪。在牽連犯中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可以區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在轉化犯中行為人的行為事實卻不能作如此區分。在轉化犯中雖然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中的一部分能夠獨立成罪但是這部分卻不能分離出去因其必須與其他事實相結合才能成立轉化罪。
從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與行為之間的關聯性角度出發牽連犯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使某些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行為人數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且具有一個共同的最終的犯罪目的的情況從數罪并罰中分離出來。因此無刑法規定性和不實行并罰性理所當然的應該是牽連犯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在堅持牽連犯的本質特征的前提下應保留牽連犯的獨立法律地位并通過立法對牽連犯的若干理論問題加以完善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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