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與轉化犯的異同點

導讀:
其二制約結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現為數個原罪結合為新罪必須由刑事法律明文規定,其二制約結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現為數個原罪結合為新罪必須由刑事法律明文規定,即使相互之間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數罪只要未通過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為新罪仍然不構成結合犯對其應按牽連犯、實質數罪、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等犯罪形態予以論處,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是判斷被結合之罪是否合乎規律地轉化為結合之罪的唯一標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判斷結合犯是否形成的標準均有失偏頗并且有可能導致不良的結果。
轉化犯與結合犯相同之處在于其法定性即發生轉化的條件、轉化后的定罪及處罰均由法律明文規定。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從形式上看結合犯是將兩個獨立之罪結合為一罪而轉化犯是將一個獨立的罪轉化為另一獨立之罪且系由輕罪向重罪轉化。從實質上看結合犯具備數個罪過和數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轉化犯雖然罪過是數個但其行為只有一個。這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其二制約結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現為數個原罪結合為新罪必須由刑事法律明文規定。關于結合犯與轉化犯的異同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化犯與結合犯相同之處在于其法定性即發生轉化的條件、轉化后的定罪及處罰均由法律明文規定。
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從形式上看結合犯是將兩個獨立之罪結合為一罪而轉化犯是將一個獨立的罪轉化為另一獨立之罪且系由輕罪向重罪轉化。其強調的是犯罪構成的完全轉化而非結合。
從實質上看結合犯具備數個罪過和數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轉化犯雖然罪過是數個但其行為只有一個。例如聚眾斗毆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在整個轉化過程中只有一個構成要件之行為mdashmdash斗毆在該行為沒有出現嚴重結果的情況下定聚眾斗毆罪但在該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時則發生罪的轉化mdashmdash構成故意殺人罪。認罪數理論上說轉化犯是由于犯罪構成的完全轉化因而其實際上只存在一個犯罪構成。所以應該屬于實質的一罪而結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實為數罪
但法律明確將其結合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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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二者必須具有關聯性和法定性。這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其一決定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特征主要表現為作為結合犯基本構成要素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觀聯系。這是原罪結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規定的數個性質各異的犯罪結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規定的新罪必然受制于因其固有特性和行為人犯罪行為的主客觀特征所決定的不同犯罪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結合犯不是立法者臆造的純粹的法律現象而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一定規律性的犯罪形態在刑事法律中的必然反映。通常關聯性表現為并被解釋成在被結合之罪之間客觀存在著牽連關系、并發關系和因果關系。不受客觀必然性制約的數個犯罪絕不應也根本不可能被刑事法律結合成一罪。其二制約結合犯形成的法定性特征主要表現為數個原罪結合為新罪必須由刑事法律明文規定。這實際是由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的形式條件和必經的法律途徑。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是判斷被結合之罪是否合乎規律地轉化為結合之罪的唯一標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判斷結合犯是否形成的標準均有失偏頗并且有可能導致不良的結果。
刑法理論界有論者主張可采用基于默示說、類似說、非典型說、一行為說的標準判斷是否為法定的結合犯。我們認為以這些標準去判斷某一犯罪是否屬于結合犯必然導致將單純一罪、牽連犯、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犯、實質數罪等犯罪形態甚至法規競合混同于結合犯并由此而引起對這些犯罪形態適用不當的處斷原則。即使相互之間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數罪只要未通過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為新罪仍然不構成結合犯對其應按牽連犯、實質數罪、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等犯罪形態予以論處。法定結合的基本表現形態只能是甲罪十乙罪新罪。至于某些人主張的其他表現形式如甲罪乙罪甲乙罪。甲罪乙罪丙罪甲罪乙罪另一新罪(即刑法未明文規定其罪名的新罪)等只是基本表現形態的派生形式或不同說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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