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的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

導讀:
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獨立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因刑法將結合之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作為一個新的罪刑單位予以規定法律上轉化成一種獨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其一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
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原罪構成要件中制約其性質的各個構成要素均被吸收為新罪構成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而未發生可能導致犯罪性質變化的任何更改。結合之罪作為法律規定的一個新罪客觀存在著體現新罪本質的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特征。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統一性是直結合之罪的罪狀與法定刑實際已被統一于一個全新的罪行單位而非分別歸屬或附屬于數個原罪的罪刑單位。關于結合犯的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合犯的內部結構特征和基本形態是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其一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對應性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兼有數個被結合之罪的構成特征即新罪之構成要件與數個原罪之構成要件呈基本對應的狀態。穩定性指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內容與被結合之數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基本一致。換言之原罪構成要件中制約其性質的各個構成要素(如該種犯罪的直接客體等)均被吸收為新罪構成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而未發生可能導致犯罪性質變化的任何更改。
其二可分離性。依據刑法關于原罪之構成要件的規定可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分離為相對獨立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
其三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結合之罪作為法律規定的一個新罪客觀存在著體現新罪本質的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特征。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整體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并不是數個原罪的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或組合而是將數個原罪的構成待征融合為一體的法律結果。統一性是直結合之罪的罪狀與法定刑實際已被統一于一個全新的罪行單位而非分別歸屬或附屬于數個原罪的罪刑單位。獨立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因刑法將結合之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作為一個新的罪刑單位予以規定法律上轉化成一種獨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