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導讀: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預防。根據這一原則保險方應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其具體內容包括調查和分析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設備對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其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即對事故少、信譽好的投保方給予降低保費的優惠相反則提高保費等。那么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預防。根據這一原則保險方應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其具體內容包括調查和分析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設備對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其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即對事故少、信譽好的投保方給予降低保費的優惠相反則提高保費等。關于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保險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危險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危險管理來防止或減少危險事故把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縮小到最低程度由此產生了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預防。根據這一原則保險方應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其具體內容包括調查和分析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設備對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其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即對事故少、信譽好的投保方給予降低保費的優惠相反則提高保費等。遵循這一原則投保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主動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應盡的義務同時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二)保險與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事后減損。根據這一原則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方應盡最大努力積極搶險避免事故蔓延、損失擴大并保護出險現場及時向保險人報案。而保險方則通過承擔施救及其他合理費用來履行義務。
二、最大誠信原則
由于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人們在保險實務中越來越感到誠信原則的重要性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這一原則故稱最大誠信原則。具體講即要求雙方當事人不隱瞞事實不相互欺詐以最大誠信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以保證對方權利的實現。最大誠信原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它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險人面對廣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險標的的各種情況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足以影響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增加特別條款的重要情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實務中一般以投保單為限即投保單中詢問的內容投保人必須如實填寫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擔任何告訴、告知義務。
投保人因故意或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等。
(二)履行說明義務
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由于保險合同由保險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與否的選擇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險知識和經驗因此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內容。對于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對于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未明確說明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效力。
(三)履行保證義務
這里的保證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承諾保證在保險期間遵守作為或不作為的某些規則或保證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因此這也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
保險上的保證有兩種一種是明示保證即以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是保險合同的內容之一故為明示。如機動車輛保險中有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做好車輛維修和保養工作等條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構成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保證對投保人具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力。另一種是默示保證即這種保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并不出現往往以社會上普遍存在或認可的某些行為規范為準則并將此視作投保人保證作為或不作為的承諾故為默示。如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合同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外出時應該關閉門窗但這是一般常識下應該做的行為這種社會公認的常識即構成默示保證也成為保險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礎所以因被保險人沒有關閉門窗而招致的失竊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四)棄權和禁止抗辯
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所謂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法律或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某項權利如拒絕承保的權利、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等。所謂禁止抗辯與棄權有緊密聯系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了該項權利就不得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再主張這種權利。
三、保險利益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這條規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
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就可能成為一種賭博喪失其補償經濟損失、給予經濟幫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根本依據缺乏保險利益要件的保險合同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財產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當具備3個要素
(1)必須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合法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
(3)必須是確定的經濟利益。
(二)人身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以保險法第52條規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具有以下特點
(1)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人身關系。
(2)人身關系中具有財產內容。
(3)構成保險利益的是經濟利害關系。
經濟利害關系雖然無法用金錢估算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通過約定保額來確定。
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有不同的適用要求。就財產保險而言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買賣、轉讓、贈與、繼承等情況而變更因此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已無關緊要。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至于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
四、損失賠償原則
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在其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幾點
(1)賠償必須在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內進行即保險人只有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對合同中約定的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賠償。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是構成保險人賠償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賠償額應當等于實際損失額。按照民事行為的準則賠償應當和損失等量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上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保險人賠償的金額只能是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金額。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應當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3)損失賠償是保險人的義務。據此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后保險人應當按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盡快核定損失與索賠人達成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時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五、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損害結果必須與危險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若危險事故屬于保險人責任范圍的保險人就賠償或給付。在實際生活中損害結果可能由單因或多因造成。單因比較簡單多因則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多因同時發生。若同時發生的都是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責任若其中既有保險事故也有責任免除事項保險人只承擔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2)多因連續發生。兩個以上災害事故連續發生造成損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為近因若其屬于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結果、合理連續或自然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
(3)多因間斷發生。即后因與前因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彼此獨立。這種情況的處理與單因大致相同即保險人視各種獨立的危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決定是否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