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的探討

導讀:
(四)、構成的法定性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結合犯的法律特征,(二)、原罪都是故意犯罪所謂數個獨立的犯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是指作為構成結合犯罪的原本是獨立犯罪的個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強盜罪和強奸罪必須都是故意型犯罪同理如臺灣刑法中的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也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不存在強奸過失殺人罪這種結合犯換句話說結合犯對構成要件中的前后兩個行為都是在故意的主觀意識下實施的不存在一個故意一個過失的情形。
例如日本刑法分別規定了強盜罪和強奸罪然后又規定了一個強盜強奸罪這是典型的結合犯。也就是說結合犯所必須具備的兩個以上的行為是指充足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行為。而我國刑法中雖然許多犯罪的構成要件中包含暴力的內容但由于暴力行為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因而不能與其他獨立犯罪成為結合犯。這是由設立結合犯的目的所決定的。換句話說結合犯是一個罪名包含數個犯罪行為但可能包含數個犯罪行為的罪名并不都是結合犯。例如綁架罪可能包括故意殺人這一獨罪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將其結合為一罪綁架故意殺人罪因此不是結合犯。這亦與設立結合犯的目的有關我們將在下文作詳細闡述。關于結合犯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何謂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規定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的情形。例如日本刑法分別規定了強盜罪和強奸罪然后又規定了一個強盜強奸罪這是典型的結合犯。結合犯有如下特征
(一)、原罪的獨立性
結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原為刑法上的數個不同的獨立犯罪。也就是說結合犯所必須具備的兩個以上的行為是指充足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行為。原罪是否為刑法上的獨立犯罪應依各國刑法規定而確定。例如在某些國家刑法中暴力行為可以獨立成罪有稱為暴力罪(日本刑法)有稱為暴行罪(瑞士刑法)因而暴力行為可以與其他獨立犯罪成為結合犯。而我國刑法中雖然許多犯罪的構成要件中包含暴力的內容但由于暴力行為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因而不能與其他獨立犯罪成為結合犯。
(二)、原罪都是故意犯罪
所謂數個獨立的犯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是指作為構成結合犯罪的原本是獨立犯罪的個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強盜罪和強奸罪必須都是故意型犯罪同理如臺灣刑法中的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也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不存在強奸過失殺人罪這種結合犯換句話說結合犯對構成要件中的前后兩個行為都是在故意的主觀意識下實施的不存在一個故意一個過失的情形。這是由設立結合犯的目的所決定的。
(三)、新罪的合成性
新罪的合成性是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的獨立犯罪。在結合而成的第三罪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有些學者認為第三罪必須是獨立的犯罪是第三個新罪名。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甲乙罪或者丙罪(刑法中原本沒有的)。例如日本刑法中的強盜罪與強奸罪結合成為強盜強奸罪。但另一些學者認為第三罪可以是所結合的某個罪的嚴重情況。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甲罪的嚴重情況乙罪的嚴重情況。這里涉及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問題留待下文詳析。我們認為結合而成的第三罪只能是一個新罪即甲罪乙罪甲乙罪或丙罪而不包括其他情形。
(四)、構成的法定性
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結合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一種犯罪雖然實際上可能包含數個獨立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規定該數個獨立犯罪結合而成為一個新罪。那么這種犯罪就不可能是結合犯。換句話說結合犯是一個罪名包含數個犯罪行為但可能包含數個犯罪行為的罪名并不都是結合犯。例如綁架罪可能包括故意殺人這一獨罪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將其結合為一罪綁架故意殺人罪因此不是結合犯。為何要嚴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來界定結合犯呢?這亦與設立結合犯的目的有關我們將在下文作詳細闡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