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敲詐不成就縱火”一案談牽連犯的相關問題

導讀:
編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審判專版刊登了趙正國、劉建梓敲詐不成就縱火mdashmdash本案應定一罪還是數罪文中主要涉及牽連犯的認定問題。編者感到牽連犯在刑法理論上看似簡單實則復雜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實踐更難把握。原文主要案情和觀點被告人恐嚇、敲詐某醫院30萬元不成數日后將汽油倒入醫院辦公室縱火致屋內空調、財物被燒毀。本案應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論處。讀者來稿的討論湖南省高級法院黃燕兩個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牽連意圖這是構成牽連犯主觀上的要求。除主觀因素外因果關系是界定兩個行為是否構成牽連犯的客觀基礎。
編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審判專版刊登了趙正國、劉建梓敲詐不成就縱火mdashmdash本案應定一罪還是數罪文中主要涉及牽連犯的認定問題。一些讀者來稿進行探討中國法院網的法治論壇上也有網友將原文設立為專題展開討論。編者感到牽連犯在刑法理論上看似簡單實則復雜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實踐更難把握。通過對本案的討論來厘清其中的一些問題對司法實踐會有所裨益。讀者來稿中以及網友討論的觀點基本是認為本案不構成牽連關系而應數罪并罰。編者將其中幾位讀者的來稿和網上討論加以整理刊出以饗讀者。原文主要案情和觀點被告人恐嚇、敲詐某醫院30萬元不成數日后將汽油倒入醫院辦公室縱火致屋內空調、財物被燒毀。原文作者認為被告人敲詐不成構成敲詐未遂其后縱火構成放火罪因敲詐勒索行為與放火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理論上的牽連關系在主觀上被告人實施此兩個行為均是以非法取得財物為目的放火行為雖在敲詐勒索未果的情況下所實施動機存在報復、進一步恐嚇、威脅、敲詐等多種因素但仍應包含在總的犯罪目的之中即非法取得財物。本案應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論處。讀者來稿的討論湖南省高級法院黃燕兩個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牽連意圖這是構成牽連犯主觀上的要求。它不僅要求兩個行為具有一個統一的犯罪目的還要求在此基礎上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行為之間的手段之于目的、原因之于結果的關系具有明確的認識。一般將原因行為和目的行為稱為主行為將結果行為和方法行為稱為從行為主從行為之間的關系可概括為從行為是為直接實施犯罪目的的主行為創造條件或進行輔助的行為。除主觀因素外因果關系是界定兩個行為是否構成牽連犯的客觀基礎。一個行為能成為另一行為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歸根到底是因為兩個行為具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實施了前一個行為就包含了實施后一種行為的現實可能性也就是手段行為是實現目的行為的有效方法結果行為是原因行為的自然結果。另外根據事物發展的邏輯手段行為應當先于目的行為原因行為先于結果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