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導讀:
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子女撫養費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關于子女撫養費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撫養費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㈠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但是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或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子女購買奢侈品、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二、撫養費給付的原則
夫妻離婚后,對于未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無論是有固定收入還是沒有固定收入,只要有支付能力,且不因為支付孩子撫養費而影響正常的生活,都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如果生活確實困難,支付孩子撫育費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是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二是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1.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可見,撫養費的數額一般在每月全部收入的20~30%之間。
2.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撫養費的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其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父母離婚時,子女所需的必要費用和給付者的經濟能力而確定的。但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個人的具體情況不斷變化,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也在變化,使得原撫養費的數額也要隨之有所變化。因此,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撫養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的規定,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有三種:一是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