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何相關規定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何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并不等同于子女的生活費,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多項內容。那么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何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何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并不等同于子女的生活費,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多項內容。關于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何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辦法有: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何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三、《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子女的撫養費是否就是子女的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