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方法牽連犯中的方法行為

導讀:
牽連犯一直是刑法中爭議較多的罪數形態之一傳統理論根據數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將牽連犯分為兩種方法牽連犯、結果牽連犯。筆者試圖對方法行為進行分析以便司法實踐對方法牽連犯的準確把握。其次方法行為其方法特性又決定其對于犯罪目的具有方法的意義。它是先于目的行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構成牽連犯的觸犯數個罪名的各種性質不同的客觀行為之一。將方法行為等同于犯罪方法的觀點會導致擴大牽連犯概念外延的錯誤。方法行為的特點在于它是能夠從牽連犯中分離出的數個性質不同且相互之間存在依附關系的危害社會行為之一其本身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獨立構成犯罪。
牽連犯一直是刑法中爭議較多的罪數形態之一傳統理論根據數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將牽連犯分為兩種方法牽連犯、結果牽連犯。方法牽連是關于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它是一種很典型的牽連關系。筆者試圖對方法行為進行分析以便司法實踐對方法牽連犯的準確把握。
一、方法行為的含義與方法辨析
關于方法行為刑法理論中并沒有單獨精確的界定。刑法理論上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現人的意識和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或言辭1刑法學中犯罪行為由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或方法等能夠表明行為存在的所有因素構成。
犯罪行為都是由行為人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采用特定的方法實施完成的。犯罪行為與方法具有必然的聯系社會上不可能存在缺乏具體行為方法的犯罪。但是這種必然聯系并不意味著行為方法就成了任何犯罪在客觀上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從犯罪構成條件上分析對絕大多數犯罪行為而言刑法并沒有將特定的方法作為其構成犯罪的基本條件。即行為人采用何種方法作案對這些犯罪之是否成立并不產生直接的影響。犯罪行為實施的方法是犯罪構成在客觀要件上的特殊條件當刑法分則對其明文規定時它們才能成為某些特定犯罪構成必備條件2而方法行為作為一種犯罪行為是包含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的整體性概念方法行為本身是否成立犯罪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其次方法行為其方法特性又決定其對于犯罪目的具有方法的意義。行為人為了實現犯罪目的可以廣泛地選擇方法行為但這種選擇是受到客觀條件限制的。行為人只能選擇那種在客觀性質上具有實現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的行為。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對稱是為幫助本罪行為而實施的行為。它是先于目的行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構成牽連犯的觸犯數個罪名的各種性質不同的客觀行為之一。方法行為雖然也是實現犯罪目的的手段但只能是間接的手段。這種間接性表現于方法行為只是便利于目的行為得以實施并達到犯罪目的的幫助行為它并非直接服務于犯罪目的而只是通過幫助目的行為的實施間接地為實現犯罪目的創造條件。將方法行為等同于犯罪方法的觀點會導致擴大牽連犯概念外延的錯誤。方法行為的特點在于它是能夠從牽連犯中分離出的數個性質不同且相互之間存在依附關系的危害社會行為之一其本身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獨立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