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牽連犯?

導讀:
牽連犯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殺人或者放火導致他人被燒死由于在這些情況下行為人盡管有方法或結果但是這些方法或結果均不是獨立的行為因此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以牽連犯加以認定。也即牽連犯的成立必須有數個犯罪行為的存在而不僅僅只是觸犯了數個罪名。例如行為人以偽造證件印章的方法詐騙他人錢財由于偽造證件印章的行為與詐騙的行為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牽連犯加以認定。
如何理解牽連犯
一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首先應具有牽連關系牽連犯應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無刑法規(guī)定性和不實行并罰性應是牽連犯的本質特征。牽連犯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眾多罪數形態(tài)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運用頗多的一個概念。牽連犯作為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上與數罪并罰相對應的一個形態(tài)近年來一直受到刑法理論界一些學者質疑而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也極不統(tǒng)一認識頗不一致。特別是我國新刑法生效實施后理論和實踐上對此問題的分歧更大可謂眾說紛壇。這多少給司法實際部門的操作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其中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對牽連犯的定義和特征。牽連犯中的牽連關系、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以及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tài)的區(qū)別等問題上。我國1979年頒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經修訂后的現行刑法對牽連犯的概念和處罰則未作明文規(guī)定但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般均加以認可和適用。牽連犯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首先應具有牽連關系否則就不成其為牽連犯。強調牽連犯的成立行為人應具有主觀因素最根本的一點是為了突出反映牽連犯中本罪與他罪之間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關系如果不問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犯罪的目的之間的關系即可認定為牽連犯的話這無疑將擴大牽連犯的范圍。同樣牽連犯是數個行為之間的牽連也即牽連犯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有數個獨立犯罪行為的存在如果沒有數個獨立犯罪的存在也就無所謂有牽連問題的存在。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殺人或者放火導致他人被燒死由于在這些情況下行為人盡管有方法或結果但是這些方法或結果均不是獨立的行為因此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以牽連犯加以認定。
二牽連犯的成立必須具有四個條件1、是行為的復數性。也即牽連犯的成立必須有數個犯罪行為的存在而不僅僅只是觸犯了數個罪名。如果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殺人或者放火導致他人被燒死就不能以牽連犯加以認定而只能以想象競合犯論處。2、是行為的獨立性。也即構成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是在刑法分則上具備獨立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如果雖有數個獨立行為但其中只有一個行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搶劫他人錢財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獨立成罪則也無所謂有牽連犯問題的存在。3、是行為的異質性。也即構成牽連犯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構成牽連犯。例如行為人以偽造證件印章的方法詐騙他人錢財由于偽造證件印章的行為與詐騙的行為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牽連犯加以認定。反之如果行為人連續(xù)實施幾個相同的犯罪行為盡管行為與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如以竊得的交通工具去盜竊其他貨物也不能以牽連犯加以認定而只能以連續(xù)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