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牽連犯

導讀:
牽連犯在我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由此可分為方法牽連犯與結果牽連犯兩種形式。牽連犯的成立條件第一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
牽連犯在我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并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為此筆者在此談談幾點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牽連犯的界定
(一)牽連犯的涵義及成立條件
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它罪名的情況。由此可分為方法牽連犯與結果牽連犯兩種形式。
牽連犯的成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系。
如何認定牽連關系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系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二)牽連犯與相似罪數形態的區別
要成立牽連犯必須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但實際上牽連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為牽連犯與相似的罪數形態很容易混淆。
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罪數是指犯罪的個數即一個罪還是數個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為標準符合一個為一罪數個為數罪。但由于具體犯罪情形具有復雜性并不能如此簡單的概括。看似數罪實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學者將一罪劃分為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