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保證保險與保證之異同

導讀:
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保險說”主張,保證保險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保險民法典律關系中,保險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屬于保險說,而且在適用法律上,保證保險合同應當適用《保險法》。保證保險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雇員的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那么淺談保證保險與保證之異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保險說”主張,保證保險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保險民法典律關系中,保險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屬于保險說,而且在適用法律上,保證保險合同應當適用《保險法》。保證保險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雇員的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關于淺談保證保險與保證之異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保證保險與保證有著諸多的聯系與區別。由于人們對這一對概念的誤解,在保險實務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本文主要通過對保證保險的內涵、保證保險與保證的聯系與區別的論述,以期對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有所卑益,以促進保證保險的健康發展。[關鍵詞]:保證保險保證異同保證保險是一個法律關系相對復雜的、保險風險較難控制的復合型金融產品,也是近些年來財產保險公司開展的新新業務領域。從長遠的、發展的眼光看,在我國,保證保險將會與責任保險一樣,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發展前景。但是,由于基礎保險理論研究的薄弱,對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認識模糊,認為保證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向權利人提供的擔保,因而在法律適用上應適應民法典,這使許多財產保險公司曾經遭受了和正在遭受著極其巨大的經濟損失。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一、保證保險的內涵保證保險究竟是保證還是保險?在法律適用上是適用民法典還是保險法?保證保險作為信用保險,一般多運用在分期付款買賣、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對信用要求比較高的交易方式中,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案件始于九十年代末,根據案情的不同和認識角度的區別,迄今共形成了三種理論,即保證說、保險說、混合說。“保證說”主張,由于保證保險不同于普通的財產保險,其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普通財產保險的法律規定不能調整該險種所涉及的三方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應適用民法典予以調整。“保險說”主張,保證保險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保險民法典律關系中,保險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混合說”主張,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但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應適用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權威保險法教材在給保證保險下定義時認為保證保險(BondInsurance)是指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證人(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1]這一定義也是傾向于混合說。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屬于保險說,而且在適用法律上,保證保險合同應當適用《保險法》。保證保險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雇員的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這類合同還可以分為誠實保證保險合同和確實保證保險合同等。保證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保險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應具有財產保險合同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現為:(1)以賠償被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直接目的,嚴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無損失即無保險。危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必須在經濟上能夠計算價值,否則,保險的補償將無法實現。在保證保險合同中,對于危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可以通過估價等辦法來確定。因而,保證保險是補償性保險。只有當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危險而發生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2)保險人和投保人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標的是無形的利益,保險價值無法事前準確約定,而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由雙方估定,此時,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3)保險人的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所受超出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4)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享有保險代位權,這是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