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只有當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危險而發生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標的是無形的利益,保險價值無法事前準確約定,而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由雙方估定,此時,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那么保證保險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只有當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危險而發生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標的是無形的利益,保險價值無法事前準確約定,而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由雙方估定,此時,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關于保證保險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保險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而保證是一種民事行為。
保證保險是一個法律關系相對復雜的、保險風險較難控制的復合型金融產品,也是近些年來財產保險公司開展的新新業務領域。從長遠的、發展的眼光看,在我國,保證保險將會與責任保險一樣,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發展前景。但是,由于基礎保險理論研究的薄弱,對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認識模糊,認為保證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向權利人提供的擔保,因而在法律適用上應適應,這使許多財產保險公司曾經遭受了和正在遭受著極其巨大的經濟損失。鑒于上述原因,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保證保險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保證之異同,使保證保險在保險業務中發揮其應有的機能。
保證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保險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應具有財產保險合同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現為:
(1)以賠償被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直接目的,嚴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無損失即無保險。危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必須在經濟上能夠計算價值,否則,保險的補償將無法實現。在保證保險合同中,對于危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可以通過估價等辦法來確定。因而,保證保險是補償性保險。只有當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危險而發生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2)保險人和投保人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標的是無形的利益,保險價值無法事前準確約定,而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由雙方估定,此時,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
(3)保險人的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所受超出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超過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投保人無權請求保險人賠償。
(4)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享有保險代位權,這是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項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