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淺談怎么認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故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滿后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要求優先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民法典淺談怎么認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淺談怎么認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時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期滿之后怎么續包
實踐中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所以在上面規定的時間之后你要還想繼續承包下去那么就按如下方式解決
首先看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并按照約定處理續包事宜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無約定那么承包方依法應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故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滿后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要求優先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另外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