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立法設想

導讀:
因為牽連犯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罪數刑態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數形態及數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性。若取消牽連犯就是對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適用數罪并罰就是將其與普通數罪同等對待實質上是對牽連犯的否定。明確規定牽連犯界定原則刑法總則中多是規定一些概念及總的原則分則規定具體罪名罪狀及法定刑。由于可能構成牽連關系的情況很多所以在分則中分別規定是不科學的既有可能不能窮盡一切牽連犯的情況又使分則過于繁瑣。即牽連犯有方法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兩種要符合成立條件的才可構成。牽連犯的界定范圍不宜過寬。
牽連犯不應取消
當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取消了牽連犯中國也有一些學者由此建議取消牽連犯。
因為牽連犯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罪數刑態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數形態及數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性。因為這種牽連關系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社會危害性要介于一罪與普通數罪之間所以對其處刑也應在一罪與數罪范圍內。若取消牽連犯就是對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適用數罪并罰就是將其與普通數罪同等對待實質上是對牽連犯的否定。
明確規定牽連犯界定原則
刑法總則中多是規定一些概念及總的原則分則規定具體罪名罪狀及法定刑??倓t中的規定對分則各罪都適用起總的統帥作用。由于可能構成牽連關系的情況很多所以在分則中分別規定是不科學的既有可能不能窮盡一切牽連犯的情況又使分則過于繁瑣。所以應在總則中規定牽連犯的概念。
在規定牽連犯的概念后還應規定牽連犯的界定原則。即牽連犯有方法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兩種要符合成立條件的才可構成。牽連犯的界定范圍不宜過寬。
牽連犯一律適用數罪并罰
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
如前所述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單獨適用從一重處斷或單獨適用數罪并罰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種吸取二者優點的新的處罰原則而根據這一處罰原則所判處的刑罰應是介于從一重處斷和普通數罪并罰的范圍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