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問題研究

導讀:
眾所周知牽連犯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眾多罪數形態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運用頗多的一個概念。特別是我國新刑法生效實施后理論和實踐上對此問題的分歧更大可謂眾說紛紜。一據考證刑法上牽連犯一詞源自德語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為止除個別如日本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以外世界各國刑法典大多沒有對牽連犯作出規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闡明了刪除牽連犯的正式理由有關牽連犯的規定被刪除了在構成牽連犯的數罪中為手段之行為和結果之行為間會有相當的時間上的間隔。)受日本刑法影響我們近現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牽連犯的有關規定。
牽連犯應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認定牽連犯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存在不同觀點其中折衷說較為科學即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去分析、認定。無刑法規定性和不實行并罰性應是牽連犯的本質特征。對于牽連犯與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結合犯之間的異同必須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眾所周知牽連犯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眾多罪數形態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運用頗多的一個概念。牽連犯作為傳統刑法理論上與數罪并罰相對應的一個形態近年來一直受到刑法理論界一些學者質疑而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也極不統一認識頗不一致。特別是我國新刑法生效實施后理論和實踐上對此問題的分歧更大可謂眾說紛紜。這多少給司法實際部門的操作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其中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對牽連犯的定義和特征、牽連犯中的牽連關系、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以及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的區別等問題上。本文僅就這些問題從理論上作些探討。
一據考證刑法上牽連犯一詞源自德語Verbrechenskonkurrenz。在刑法學發展史上最早對牽連犯的概念作出較為系統、完整的表述并明確提出對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的是德國的費爾巴哈(17751833年)。費爾巴哈在他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亞利刑法典(草案)中把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規定犯罪人以同一行為違反不同的刑罰法規或者確以不同的行為實行了不同的犯罪但這一行為僅是實現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結果應視為附帶的情形可考慮不作加重情節只適用所違反的最重罪名之刑。這就是最早見到的有關牽連犯及其處斷原則的立法規定。到目前為止除個別如日本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以外世界各國刑法典大多沒有對牽連犯作出規定。盡管各國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于牽連犯適用和處罰原則曾作過不少研究但認識并不一致如英美法系的各國刑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具有牽連關系的犯罪均按其所構成的犯罪以數罪并罰予以處斷。在前蘇聯刑事立法上也不承認牽連犯的概念刑法理論對牽連犯也很少持肯定態度。1907年(明治40年)頒布的現仍在施行的日本刑法典總則第54條把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一起作了如下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罰處斷。但是日本刑事立法在牽連犯問題上曾有反復如日本改正刑法假案(1940年)刪除了日本現行刑法第54條中關于牽連犯的規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闡明了刪除牽連犯的正式理由有關牽連犯的規定被刪除了在構成牽連犯的數罪中為手段之行為和結果之行為間會有相當的時間上的間隔。這樣對一個罪來講判決是有效的但對另一個就不一定適當。在判例中作為牽連犯所具有通常的手段或結果關系在具體適用上并不是一貫的。在現行法律下牽連犯本身就解釋成觀念競合的比較多。所以牽連犯的規定被刪去對被告人利益也沒有什么壞處。牽連犯的刪節就是根據這個理由。(注參見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第142頁準備草案理由書第153頁。)受日本刑法影響我們近現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牽連犯的有關規定。如1910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和1912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中第26條均規定以犯罪之方法或其結果而生他罰者從一重處斷但于分則存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1928年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也將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一起作了規定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或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結果而犯他項罪名者從一重處斷?,F仍在我國臺灣地區適用的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同樣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