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應當承認共同過失犯罪

導讀:
本文中筆者介紹并評析當前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并考察了我國關于過失共犯的立法與審判實踐在此基礎上結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論分析對共同過失犯罪給予刑罰評價的理論依據與政策依據并提出應當重視審視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完善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否定說以我國刑法典為依據認為不論新舊刑法均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雖然這一推論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但并不就此意味著我國刑法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規定應進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著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被推翻。
本文中筆者介紹并評析當前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并考察了我國關于過失共犯的立法與審判實踐在此基礎上結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論分析對共同過失犯罪給予刑罰評價的理論依據與政策依據并提出應當重視審視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完善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否定說以我國刑法典為依據認為不論新舊刑法均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彪m然這一推論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但并不就此意味著我國刑法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規定應進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著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被推翻。關于我國刑法應當承認共同過失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共同過失犯罪問題世界各國的刑法理論與實務界都存在較大爭議形成肯定與否定兩種對立的觀點目前尚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說是刑法學中一個疑難復雜問題。然而現實生活中確切存在的共同過失犯罪現象又使得刑法理論無法回避對這一問題的思考。本文中筆者介紹并評析當前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并考察了我國關于過失共犯的立法與審判實踐在此基礎上結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論分析對共同過失犯罪給予刑罰評價的理論依據與政策依據并提出應當重視審視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完善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
一、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概說
對于共同過失犯罪我國刑法學界大體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對立的觀點其中否定說目前居于通說地位。
一否定說。否定說以我國刑法典為依據認為不論新舊刑法均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鼻易顬殛P鍵的是“作為共同犯罪應該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只有行為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行為人彼此之間的意思聯絡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這一點共同過失犯罪恰恰是不具有的?!?
二肯定說??隙ㄕf的支持者針對以上論點提出質疑在過失共同犯罪中雖然各過失行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樣的意思聯絡、溝通但是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共同注意義務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這種共同心情助長了各過失行為人主觀上的不注意、不謹慎從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由于過失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各行為人違反其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和共同過失所以不違背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2有的肯定論者依據行為共同說的理論認為“在過失共同行為中認定過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因素是過失行為的共同而不考慮行為者之間是否存在著意思聯絡?!?還有論者認為“過失行為之共同是不注意之目的性行為之共同。”4犯罪是一種有目的的行為因此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但是過失行為本身是缺乏目的性的行為但過失行為本身是一種違反了本來應該給予重視的必要行為的目的因而可以追究責任。過失共同犯罪是過失地共同違反了共同目的的行為之共同因此給予肯定。
二、對上述理論的評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較之單獨犯罪有著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為各參與人往往事先策劃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案后互相包庇采取種種手段消滅罪證逃避偵查5因此各國刑法在規定單獨犯罪之外無一例外地對共同犯罪給予特別評價。共同犯罪理論的本質一方面在于解釋當數個人對侵害對象進行侵害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對侵害對象的危害負責也就是是否需要適用“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另一個方面便是要將那些數人犯罪行為雖然針對同一對象同時發生但卻不能共同承擔責任的情形排除在共犯之外僅成立為單獨犯罪的同時犯。
暫時拋開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爭論如果僅從邏輯上理解共同犯罪我們可以自然地推導出這么一個結論由于犯罪在主觀方面分為故意與過失兩大類共同犯罪自然也應當分為共同故意犯罪與共同過失犯罪。雖然這一推論在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但并不就此意味著我國刑法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規定應進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著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被推翻。刑法是針對人之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最為嚴厲的法律對于某一行為是否規定為犯罪或者某一行為是否規定為共同犯罪以及其他種種自然都不是隨意為之必然有其特別之考慮。正如共同過失犯罪否定論者指出的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數行為人間存在“意思聯絡”、“共同行為”、“分工協作”等他們的犯罪行為因此結為一體應負共同責任他們認為共同過失犯罪不具有此特征各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偶然結合在一起導致危害結果因此采取獨立責任原則按照所犯之罪分別處罰。但筆者注意到我國共犯理論實際上是建立在共同故意犯罪基礎之上的以共同故意之主觀狀態作為考察評價對象以此得出共犯人主觀上進行溝通、聯絡使得各行為人的行為結為一個整體是自然的結論以此否認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并不能讓人信服。正如一個屬概念有兩個子概念僅以其中一個子概念的特征來概括屬概念的特征難免有片面之嫌。
針對否定論者也形成了多種角度的論證思路筆者認為其中也存在缺陷之處。如以行為共同說為理論基礎的思路單純依靠行為的共同來認定共同過失犯罪成立與否容易走入混淆過失共犯與同時犯的誤區如某A某B恰巧同時到某戶盜竊假設兩人并無意思聯絡也未發現對方由于某A已將破門而入某B得以順利進行屋子而某B又恰好將連接保險柜的防盜器關掉使得某A順利開啟保險柜。若依照行為共同的理論似乎某A某B可以按共同犯罪論但實際上兩人的行為只是同時犯僅僅由于巧合而互相補充支持按共同正犯對待并不正確。
又如目的行為共同說更是讓人難以理解既然過失是一種缺乏目的的行為那么缺乏目的的行為在何種基點上能夠成其為共同呢相比較而言共同的注意義務說較為合理它將視角由內部轉向外部注意到共同過失犯罪可能存在于特定場合職務、業務、法律范圍內負有特別注意事項的行為人之間指出由于職業的特殊性或是法律的特別規定行為人“不僅負有對自己職務、職業本身活動的注意義務同時對其他與自己活動有關的行為內容也負有協作、關注的義務”6即所謂共同注意義務這一“共同”之責任基礎與意思聯絡、行為共同均有較大區別較好地解釋了共同過失犯罪區別與共同故意犯罪之處以及過失共犯成立的可能性問題但也有論者對該學說提出疑問是否所有的過失共同犯罪都是共同注意義務的違反也就是說是否有區別于職務、業務、法律規定的能夠產生共同過失犯罪的其他依據值得研究。
三、我國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立法現狀與司法實踐
雖然我國刑法典及理論通說對過失共犯持否定態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卻存在不一樣的聲音。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實際上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有論者認為這一情形只能是屬于刑法總論中的教唆行為而教唆僅限于故意犯。但筆者認為在此種情形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的主觀心態與駕駛員的主觀心態是相同的即他們對違反交通規則是明知的故意的但對于交通肇事的后果卻是過失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產生否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而應處以相應的故意犯罪此外構成教唆罪需要教唆人教唆的是犯罪行為而非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認為該司法解釋中的情形屬刑法中的教唆行為是不能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