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從犯的從犯處理_從犯的刑事責任具體是哪些

導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從犯的刑事責任具體是哪些
1、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犯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從犯的量刑規定是按照主犯的量刑規定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不是所有的從犯都會比主犯處罰輕,當主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現時,可以減輕處罰,這個時候從犯如果沒有相應的表現,是不會隨主犯一起減輕刑罰。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從犯具體是怎么樣承擔刑事責任的
從犯的其刑事責任
從犯的其刑事責任
一、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其他參加者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于這種刑法分則規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定處罰。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見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分為兩種,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雖然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這種情形的從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該種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揮罪刑較小或者情節不嚴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該種從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一般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即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而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行犯罪的人。這種從犯實施的行為通常實施的以下非實行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對象和犯罪地點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傳遞有關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為實行犯望風事前有通謀的事后窩藏、銷贓等幫助行為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