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我國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12歲)

導讀: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能力是怎么規定的法律主觀:對于犯罪構成,其中應當包括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而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怎么樣的
1、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如下: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年齡或者智力、精神因素等進行劃分。通常16周歲以上就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二、刑事責任的主刑包括哪五種
刑事責任的主刑如下:
1、管制。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2、拘役。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重刑,適用范圍比有期徒刑窄,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我國刑法對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能力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對于犯罪構成,其中應當包括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犯罪行為人未滿十二周歲的,則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已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中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
通常在法院審理案件最后執行的時候會提及到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如果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不構成犯罪主體。那么刑法中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有哪些,下面的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來為您解答。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一般說來,影響和決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程度的,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識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腦功能正常與否的狀況。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長的年齡因素的制約。后者則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種類、程度和特點的影響。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喪失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狀況等因素,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備,因而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而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兩類:一類是不滿14周歲的人;一類是行為時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規定,確認精神障礙者為無責任能力人,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處于精神病狀態。或者說,從醫學上看,行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實施特定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這一標準即醫學標準,也稱生物學標準。這里的精神病,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精神分裂癥、癲癇病等,也包括癡呆癥、夜游癥、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經官能癥、人格障礙、性變態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礙一般都不會因精神障礙而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為刑法典第18條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則不屬于刑法典第18條所稱之“精神病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一標準即心理學標準,也稱法學標準。只有將前后兩個標準結合起來,才能認定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人屬于無責任能力人。
(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我國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僅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四種: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聾又啞的人;
(4)盲人。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哪些方面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包括辨認行為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其中,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的分辨認識能力。也就是行為人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為刑法所禁止、譴責和制裁。例如,一個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能不能認識到殺人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認識,就具備了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能否選擇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殺人行為,有這樣的選擇自由,就具備了控制能力。
行為人
行為人必須在具有完備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刑法上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與通常意義上要求人們對自己行為負責任所必須具備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行為人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現于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當中,就不具有刑法意義;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前提。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理解為,行為人具備認識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后果,并依據這樣的刑事責任能力。
認識而自覺有效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是刑事責任能力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確定的行為能力的本質所在。特別是基于各部門法律所調整的行為人權利義務性質及行為復雜程度的差別,法律判定行為人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標準,即認識、判斷和決定自己行為能力的性質及程度的劃分標準,必然作出不同的規定來加以要求。這樣就造成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行政行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形。例如一個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為下都是精神錯亂的。
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具體化還表現為:精神病人必須在病理性機制(如妄想、幻覺、思維障礙等精神癥狀)的直接影響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被視為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喪失或尚未完全喪失,而被判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行為能力。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主觀狀態,必須體現于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危害行為之中;他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與其所患精神病的癥狀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聯系。這就是中國《刑法》第18條中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實質含義所在。
前述內容充分說明刑事責任能力是與道德責任能力、其他法律行為能力嚴格區別的,在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上,也有必要加上刑法的印記。從而表述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理解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意義和后果,并對自己行為加以控制和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要根據人的知識和智力成熟程度以及人的大腦功能正常與否的狀況。一般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和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哪些方面刑法對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的行為 承擔刑事責任 的能力,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但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 不負刑事責任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劃分
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 1、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凡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完全 無刑事責任能力 不滿14周歲的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有三種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能力程度劃分為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在犯罪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程度可以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三種。
1.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在犯罪時具備完全的心理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并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這種人應當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2.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在犯罪時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導致其不能完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這種人應當根據其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
3. 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在犯罪時由于精神疾病、智力障礙等原因,完全不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這種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治療或者收容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當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鑒定和判定,不能輕易將其判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將其判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需要專業的鑒定人員和法律專家進行評估和判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么是刑事責任能力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識別能力是指一個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于普通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年齡,正常的生理和智力發育,它有能力識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6歲以上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么樣的人犯了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什么樣的人雖然犯罪了卻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是從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來界定的,“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具體是從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規定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死刑。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6、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方面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 刑事責任年齡 。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 刑罰 的 公訴 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 死刑 及 死緩 。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責任能力有哪些?
刑事責任能力種類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部分情況下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1、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年滿十六周歲的非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
具體介紹:
(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其概念和內容在各國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刑法中關于責任能力和限定責任能力的規定來加以明確和確認的。從外延看,凡不屬刑法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及限定責任能力的人,皆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從設立這一責任能力層次的立法例看,這種相對無責任能力人都是已超過完全無責任能力的年齡但又未達到成年的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
(四)限制性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不負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1、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刑事責任能力怎么分段
法律分析: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實施危害行為時不滿14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經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
第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 6周歲的人,對所有的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子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