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認定

導讀:
牽連犯是罪數理論中極其重要且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國刑法典總則部分沒有牽連犯的規定不能不說是個不小的遺憾。而刑法分則對牽連犯表現出了不同的態度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則規定從一重處罰有的則規定從一重從重處罰有的則規定了獨立的較重法定刑有的則數罪并罰。我們認為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罪數理論中極其重要且非常復雜的問題。牽連犯一詞源自德語VerbrechenSkonrekurnz經日本傳到我國。它作為一種獨立的罪數形態是從觀念競合蛻變而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常將德國刑法理論之中的同類觀念競合以外的情形稱為牽連犯。我國刑法典總則部分沒有牽連犯的規定不能不說是個不小的遺憾。而刑法分則對牽連犯表現出了不同的態度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則規定從一重處罰有的則規定從一重從重處罰有的則規定了獨立的較重法定刑有的則數罪并罰。由于處罰原則缺乏統一的標準給理論界增添了幾分爭議和困惑從而影響了刑法理論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應有的指導作用最終給司法實踐帶來法律適用上的迷茫與不統一。
我們認為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即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若二者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二者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也成立牽連犯。根據其概念可得出牽連犯有以下三個特征(1)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2)在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3)實施了數個行為并且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區別于連續犯、吸收犯和想象競合犯牽連關系的判斷應同時從主觀與客觀方面入手即在主觀上其數行為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或手段行為的牽連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且該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如果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