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事故認定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

導讀: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你委2004年12月17日來函收悉。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事故認定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你委2004年12月17日來函收悉。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事故認定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1月5日法工辦復字[2005]1號)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