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申訴屬于行政訴訟范疇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說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不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我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申訴屬于行政訴訟范疇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說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不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我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
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申訴屬于行政訴訟范疇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說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不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我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三、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