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是行政確認行為

導讀:
也有人認為,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事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據法律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是行政確認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有人認為,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事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據法律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是行政確認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車輛的不斷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增加了不少,給一些家庭和受害者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交通事故在發生的時候需要交警進行責任認定,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判斷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是行政確認行為?下面請小編給我們介紹下。
國務院于1992年1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規,這一重要法規的實施,為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交通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也出現了對公安機關依照《辦法》的規定對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屬何性質的理解和處理辦法不一致的情況,即: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維持、變更或撤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新認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對此,有人認為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是公安機關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且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犯的問題,因而,它們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也有人認為,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事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責任認定和重新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不屬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公安機關就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當事人不能就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直接起訴。
(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如果認為交警的檢驗、鑒定對自己不利,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此有明文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如果不認可,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則不能再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此時的救濟手段如下: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依據法律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是行政確認行為的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不在行政訴訟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可以進行訴訟。如果對結果不服,那么可以向上一級的交通部門申請復核。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