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行政訴訟嗎?

導讀: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行政訴訟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該怎么辦?
復核是指相對人向有權機關提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請求,復核機關按法定程序予以審核、決定和答復的制度。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實不真實或者認為事故責任劃分不合理的,可以申請復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責任劃分、調查及認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只有一次機會。若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論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能向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若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對方亦有過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各方的責任劃分有誤,當事人可在案涉民事爭議中提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論僅作為交通事故案件及雙方民事爭議處理中的證據,在相關刑事、民事訴訟中仍然要經過審查后決定是否采信,而并不是直接采信。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由此可知,當事人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結果,可在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大家一定注意是三日內提出復核申請,超過三日的,一概不予受理。
途徑二:向有關機關或者是部門申請行政監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當事人也可以向相關監察部門申請監督,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機關單位不僅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同樣也受到法律規定的有監督權的部門監督,如果當事人對具體的監督部門不清楚,或者是不了解可以向 政府部門進行咨詢,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機關是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
在訴訟過程中維權
交警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屬于證據的一種,一般情況下法院應予以采信。但是,如果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交警的責任認定與實際有出入的,法院仍可以根據調查情況依法自行認定事故責任劃分,并不是一定要以交警認定的責任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