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它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行政行為變成了現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是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我認為國家應健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那么淺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它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行政行為變成了現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是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我認為國家應健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關于淺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它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行政行為變成了現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作為證據來使用就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救濟渠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法院對有“重大且有明顯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與職權性,法院會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而對其提供的證據而給予尊重,所以在現實的判例中法院不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是很少見的!
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時,必然導致承擔責任主體的錯誤,甚至導致不該承擔責任的主體傾家蕩產,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公。
雖然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上級主管機關復核,但因二者同屬公安部門,有一定的隸屬關系,有可能會互相包庇,難免導致當事人對復核結果的信任度下降,影響其獨立性與公正性。其次,沒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沒有有效的管理與監督機制,使事故認定書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作為法治國家,任何行政主體都離不開監督,沒有監督就有可能產生行政腐敗,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保證行政機關執法的合法性與公正性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現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是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我認為國家應健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我們可以成立一個脫離于公安部門管理的機構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進行監督,并受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重新鑒定,以維護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