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及不服認定的救濟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及不服認定的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及不服認定的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交警應當在多長時間出具責任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包括當事人的詳細個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駕照等),車輛的信息(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交通環境的信息(天氣陰晴、路面狀況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當事人、證人等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照片、繪制示意圖、搜集的物證等),當事人及車輛的檢查、檢驗及(當事人受傷狀況、駕駛員飲酒狀況等)、證人證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根源的分析、判斷。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具有哪些違章現象(即有哪些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的救濟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難免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錯判的可能,對于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2、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3、起訴后不服交通認定怎么辦
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