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如何救濟

導讀: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如何救濟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如何救濟
如果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應當如何進行救濟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途徑一:申請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由此可知,當事人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結果,可在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大家一定注意是三日內提出復核申請,超過三日的,一概不予受理。
途徑二:向有關機關或者是部門申請行政監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當事人也可以向相關監察部門申請監督,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機關單位不僅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同樣也受到法律規定的有監督權的部門監督,如果當事人對具體的監督部門不清楚,或者是不了解可以向 政府部門進行咨詢,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機關是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
途徑三:向當地政府提出信訪申請
根據我國國務院相關條例的規定,公民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信訪申請,就有關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是否依法、有效、正確、及時,所以公民認為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書有錯誤,可以根據有關的道路交通規則以及相關文件條例,向當地政府提出信訪,當地政府對公民提出的合理信訪申請,應當進行受理,并與相關單位或者是機關配合,對申請的事由進行重新審查或者是復核,使公民的基本權利能夠得到保障,給予公民合理合法的解釋。
途徑四:在訴訟過程中維權
交警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屬于證據的一種,一般情況下法院應予以采信。但是,如果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交警的責任認定與實際有出入的,法院仍可以根據調查情況依法自行認定事故責任劃分,并不是一定要以交警認定的責任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