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是什么

導讀: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后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鑒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在該階段出于鑒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鑒定報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鑒定報告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且復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里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后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一般為12.2萬元其中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它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為11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