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

導讀: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關于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案例2004年9月30日在嘉峪關市嘉興西路環城鐵路道上西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受傷者李嬌不服其母親多次找到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支隊又進行核實。2004年11月22日交警支隊作出關于撤銷事故管理科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的決定。決定的主要內容是“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認真復核認為事故管理科做出的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二款之規定決定撤銷原交通事故認定?!?/p>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