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怎么寫

導讀: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第5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一、吉林省中遠路橋額有限公司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由:2013年07月05日19時50分許,侯廣君持小型駕駛證駕駛的吉EV1533號兩輪摩托車,行駛至73公里加967米處,撞在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沙堆,造成侯廣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侯云龍,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靖宇縣龍泉鎮龍東村。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沙堆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可是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視人民生命財產于不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侯云龍,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靖宇縣龍泉鎮龍東村。
被申請人:靖宇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5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省中遠路橋額有限公司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第5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吉林省中遠路橋額有限公司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由:2013年07月05日19時50分許,侯廣君持小型駕駛證駕駛的吉EV1533號兩輪摩托車,行駛至73公里加967米處,撞在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沙堆,造成侯廣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沙堆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產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
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的有關規定。根據交警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錄像可以看出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可以說得上是一種“野蠻”的施工行為,將沙石占了整個道路的一大半,致使事故發生。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可是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視人民生命財產于不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臵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臵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臵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承擔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就認定侯廣君有較
大過錯是不妥當的。其理由如下:
1、事故的產生不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也不是機動車與人,而是機動車與沙堆。有無駕駛證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沙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我當事人雖有違章行為(無證駕駛),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所以不負任何責任。
2、我當事人當天沒有飲酒(市公安局已對飲酒進行簽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侯廣君戴著安全帽行駛,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任何內容。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吉林省中遠路橋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違反道路安全施工行為,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此致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侯云龍2013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