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被駁回怎么辦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出具,特殊情況例外,如果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提出復核,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被駁回怎么辦,由小編為您介紹。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被駁回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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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出具,特殊情況例外,如果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提出復核,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被駁回怎么辦,由小編為您介紹。
①申請督察部門督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②申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六十二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權提出信訪事項;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正確、有效地進行處理。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成因分析和當事人的責任不服,認為被申訴人沒有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事故調查,所作的認定,違背事故事實和法律規定,應向政府機關申訴撤銷被申訴人的原錯誤認定;并依照事實和法律客觀認定事故責任。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