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書復議時間

導讀:
責任認定書復議時間: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事故認定書復核需要多久
認定書復核需要30天出來結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期限有何規定
就申請復議期限問題,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辦法》規定與行政復議法相抵觸,應以行政復議法為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也應為60日。
復議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時的一種救濟手段,而要是對復議的處理結果還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期限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 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是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一種救濟手段,往往因為現場的多變性和情況的突發性,交警在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最后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繼續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