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確認行為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確認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規定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所謂行政職權是指擁有行政管理資格及權能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即職能與權力具有單方意志性和主動性的特征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這一權能才能夠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行政確認。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確認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確認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規定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所謂行政職權是指擁有行政管理資格及權能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即職能與權力具有單方意志性和主動性的特征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這一權能才能夠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行政確認。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確認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確認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規定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
1、該行為直接關系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法以及應否被行政處罰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此它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對責任的劃分是公安機關依行政職權進行的而不是依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所謂行政職權是指擁有行政管理資格及權能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即職能與權力具有單方意志性和主動性的特征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這一權能才能夠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行政確認。
3、行政確認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或執行公務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具體特定的事項作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了事故各方應負的責任大小一經作出確認就會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帶來直接關系因此說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而且應定性為這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法律授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對事故責任認定是針對具體當事人的實施這些權力就是履行行政行為以該行政行為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反映了案件事實而且劃分了責任就不是單純的訴訟證據了而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該認定應具有行政可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