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性質是什么

導讀:
部分論述者據此及法發39號之規定認為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僅僅是一種鑒定結論起的是證據作用。但是論述者又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最主要的弊端是降低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當事人的訴累。此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一系列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為基礎。行政裁決的核心因素在于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相關裁斷而責任認定只是對事實的確認因此不屬于行政裁決行為。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部分論述者據此及法發39號之規定認為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僅僅是一種鑒定結論起的是證據作用。但是論述者又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最主要的弊端是降低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當事人的訴累。此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一系列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為基礎。行政裁決的核心因素在于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相關裁斷而責任認定只是對事實的確認因此不屬于行政裁決行為。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性質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證據說。在2003年3月26日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交通事故責任的證據論”。部分論述者據此及法發39號之規定認為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僅僅是一種鑒定結論起的是證據作用。責任認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它并不能歸類為鑒定結論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該說的主要觀點在于認定行為本質是一種鑒定性行為只是具有證明某一行為、物質、事物的性質、質量、責任程度的作用其結論是一種證據因此它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按此推理所有證據都不能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獲得證據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絕對對立的。這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行政機關依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證據常常是證明力較高的證據。
2、確認說。這種觀點認為責任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而行政確認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將行政確認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立有失偏頗。有學者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三類即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行為和行政裁決行為。也有學者認為行政確認行為屬于準具體行政行為。論述者認為使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更能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則給當事人一個救濟的途徑消除當事人的各種疑慮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確認的錯誤促進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但是論述者又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最主要的弊端是降低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當事人的訴累。論述者立場不堅定觀點不明確。
3、行為說。此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一系列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為基礎。論述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一般不影響對交通違法人的處罰。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處罰的幅度和程序上沒有區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損壞后果并非僅限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它還包括造成了交通的阻塞、對交通通行權的侵害、交通秩序的混亂等。在這種情況下并不必然減輕違法認的責任此時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不存在責任認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除非非機動車、行人故意的即使機動車無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還有觀點認為責任認定行為屬于行政裁決行為因而具有行政非訴性。行政裁決的核心因素在于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相關裁斷而責任認定只是對事實的確認因此不屬于行政裁決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