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別人擔保不還款妻子受牽連嗎

導讀:
丈夫給別人擔保不還款妻子受牽連嗎需要認定擔保負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反之不需要。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正確的,因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丈夫給別人擔保不還款妻子受牽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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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別人擔保不還款妻子受牽連嗎
需要認定擔保負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反之不需要。
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復函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中的“債務”做了限縮解釋,將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債務”中。這是正確的,因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嚴謹的話可以解釋為,是否直接用于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