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擔保妻子是否還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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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丈夫擔保妻子沒有責任的,但如果妻子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就認定為被擔保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知道,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割的,丈夫擔保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家庭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債務,妻子婚前個人財產不承擔責任,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必須隨同承擔擔保責任。
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妻子不承擔責任的原因是什么
1、判斷擔保人的妻子錢某是否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就是要看妻子是否從中受益,即由債權人舉證證明丈夫的擔保行為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否則丈夫的擔保屬個人行為,與妻子無關,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從法律層面說,夫和妻具有各自獨立的人格,可以分別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民事活動,夫或妻一方對外擔保不能等同起來,即夫擔保妻也一并隨同擔保,妻擔保夫也一并隨同擔保;
夫與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說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種必然的連帶關系。再說,現行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必須隨同承擔擔保責任。
妻子承擔責任的理由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來說,如果丈夫為他人作擔保所得的利益是為了家庭的共同開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此時,丈夫擔保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丈夫以家庭財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債務的受益人只是丈夫的,妻子有證據證明該筆債務她不知情的,債權人就無權請求妻子和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