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妻子在外借錢后去世,妻子是否需要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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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婚前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妻子在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后,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婚后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婚外情、婚外性行為以及對嚴重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屬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行為。因為婚前一方隱瞞了懷孕的事實,且夫妻還沒有完全共同生活,法院受理后基于上述事實情況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那么妻子婚前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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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宴當天發現丈夫偷偷做這事,妻子起訴:撤銷婚姻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可以選擇離婚。撤銷之后,婚姻狀況與離婚是不一樣的。早前,江蘇南通海門法院包場法庭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通首例因對方隱瞞患癌史而訴請撤銷婚姻的案件。可在婚宴當天晚上,妻子小張發現小林偷偷服藥,于是懷疑小林患有疾病,便問他為何吃藥。而小張卻認為,男方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剝奪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選擇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張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那么婚宴當天發現丈夫偷偷做這事,妻子起訴:撤銷婚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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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那么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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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出軌丈夫怎樣挽回婚姻1、首先要與妻子進行坦誠的對話,了解她出軌的原因和她對這段婚姻的態度,老婆出軌怎么挽回夫妻感情1、妻子出軌怎么挽回婚姻 最好的方法是不要使用暴力,很多男士在知道自己的老婆出軌后會做出很偏激的事情,比如冷暴力,語言暴力,行動上的暴力,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妻子身體上的傷害,還有心靈上的傷害,妻子出軌老公該怎樣挽回1、首先,老公們需要以冷靜的態度面對這個事實,4、當老婆在外有人并出軌時我該怎么挽回1 正確認識到自身的責任 在經營婚姻過程中,在你察覺自己老婆出軌了,你需要敢于的面對,敢于的解決困難,不可以總想回避,是因為回避是難以解決任何問題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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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丈夫欠債妻子自保要從多方面入手,要能證明約定過債務自行償還,或者是能證明所欠債務與自身無關,沒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等。舉證證明該筆債務自己不知情,自己沒有在相關債權文書上簽字且事后也沒有對該筆債務追認。此時,如果該筆債務確屬丈夫隱瞞妻子所借的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一般不會讓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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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協商,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王*明所有,王*新歸王*明撫養,曹*英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并負責償還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王*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的撫養費,曹*英不予返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已全部判歸王*明所有;曹*英與王*明離婚后至王*新由曹*英領回這段時間內的撫養費,應由曹*英返還給王*明。本案曹*英與王*明雙方當事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曹*英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這一重要事實,致使王*明將小孩當成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那么丈夫應否承擔妻子私生子的撫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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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于個人債務嗎應先辨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開支、妻子是否追認等情形。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那么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于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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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提出離婚后,如果丈夫所欠的債務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產生的,那么法律上一般會認為這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后,兩個人都要共同承擔償還的,此時,如果該筆債務確屬丈夫隱瞞妻子所借的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一般不會讓妻子承擔還款責任,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范疇,妻子就要與丈夫共同承擔,若是屬于個人債務,妻子可以不用承擔該債務,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1、舉證證明該筆債務自己不知情,自己沒有在相關債權文書上簽字且事后也沒有對該筆債務追認。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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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1、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3、河南女子想要離婚卻要花錢買,這讓網友們感到非常生氣,河南省焦作市法院調解了一起家暴離婚糾紛案,這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蘭某和李某結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是在2017年,丈夫李某失業后性情大變,出現家暴行為,河南一妻子被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河南妻子遭家暴要離婚,反被丈夫索要20萬元,妻子遭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是否合理合法。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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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欠債妻子離婚也要承擔債務嗎?如果一方能舉證,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時,則由其個人承擔。男方欠情離始后女方不一定要承擔他的情務,如 屬于夫共同饋務的,則是需要承擔的,如屬于男 方個人債務,則不需要承擔。即使是婚內債務 ,也可以認定為是夫妻之間的 個人債務 ,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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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婚后發現丈夫隱瞞婚史,離婚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離婚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民法典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丈夫隱瞞婚史的行為雖然給妻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卻并不構成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不構成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沒有過錯。妻子作為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適當的多分財產如無法協商確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妻子婚后發現丈夫隱瞞婚史,離婚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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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因妻子攜帶乙肝病毒,丈夫起訴離婚怎么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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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相關規定個人婚前財產屬于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再婚妻子可以按法定繼承順序的第一順序與其子女、父母一起繼承該財產,丈夫的婚前財產屬于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再婚妻子可以按法定繼承順序的第一順序與其子女、父母一起繼承該財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二婚妻子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可以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的,再婚夫妻對婚前財產一般依法具有繼承權,因為就算是被繼承人的婚前財產,也是屬于法律所規定的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其再婚夫妻作為配偶就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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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丈夫欠債妻子一般沒有義務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妻子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丈夫欠債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那么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作為妻子應當在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內承擔責任,法律分析:婚姻關系續存期間,一方在外欠的債務,只要是用于家庭共同投資,或者用于家庭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現在還不了,妻子有義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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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患精神病妻子能否提出離婚可以提出離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丈夫精神病妻子能提出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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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丈夫出軌,什么材料證據都沒有,怎么才能離婚?很簡單,只要向法院申請一份調查申請書,請認真看完視頻,如果有婚姻家事問題,歡迎私信我。
發現丈夫偷著給自己父母轉錢,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訴?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二)婚姻告急,如何更好的保全自己】 大多數走到這一步的夫妻,最容易掉進下面三個大坑里: 第二個坑:盲目轉財產 亦舒小說的女主角說:我要很多很多愛,如果沒有,就要很多很多錢。中國式離婚,尤其是那種因“婚外情”引發的,總是有點“愛到盡頭恨綿綿”的架勢,感情破產了,有的人就想要在經濟上決勝。 我雖然主張該爭要爭、應分得分,但你絕不能“非法轉移財產”。什么叫非法轉移財產? 比如,有人找幾個親朋好友,弄些假借條,偽造債務到法院打官司,想讓對方少分財產,結果再審時被發現,連同幫忙的"債主"全被判了刑。 再比如,一個出軌的丈夫,在離婚協議里承諾賠償500萬,卻賴賬不給,妻子就自作主張,從自家公司賬戶提了200萬出來,萬萬想不到這會被以"職務侵占罪"判刑。 這些高壓線千萬別碰。否則,婚姻失敗,傷了感情、失了金錢、垮了公司、添了債務,都還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因為亂來而招致的牢獄之災。
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寫了本小說,但沒有出版,離婚后小說出版了、獲得了稿費,因為這是在婚姻解除后獲得的財產,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丈夫不能主張再分割這部分收益。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