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個人債務嗎

導讀: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那么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關于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個人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介紹:
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萬元,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將此事告訴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該借款時被告丈夫答應在2007年春節前歸還,但是在春節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則否認該欠款,稱原告借錢給被告丈夫時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該筆為被告丈夫,被告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解析:
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也有幾種不同的看法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錢,該筆債務因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現在被告丈夫已死,應當由被告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筆債務應該是被告丈夫個人債務,因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錢時已經明確表示不要將該借款事情告訴被告,故應該理解為借款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既有約定就要從其約定,并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確表示該借款不要讓其老婆知道,應該是屬于個人債務的約定的表現。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
其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及立法精神,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借債務,債權人是很難弄清楚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把這個舉證的責任推給債權人的話,那就明顯的存在顯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這個舉證的責任規定為由債務人承擔。《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其二、結合本案的實際,原告與被告丈夫約定該借款不要讓被告知道,該隱瞞是否就是約定為被告丈夫個人債務呢?我國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個司法解釋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的認定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看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說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說要夫妻雙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樣做也不利于市場交易和生活實際。但是該事實應該由誰來證明呢?筆者認為還是應該由債務人來證明,因為債權人將錢借給債務人之后對該錢就失去了實際的控制,所以沒有辦法也不可能要求債權人對該債款的使用去向進行監控。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如果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借錢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謂的非法用途包括賭博,吸毒等等,但是對于該“明知”并非實際意義上的明知,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借錢的用途只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就可以了而沒有義務對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開支進行控制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