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妻子借錢能否認定為個人債務

導讀: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做出規定,但卻有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作了規定。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不知妻子借錢能否認定為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做出規定,但卻有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作了規定。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不知妻子借錢能否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知妻子借錢能否認定為個人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借債只是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對于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舉債對于夫妻之間來講有傷感情,可能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但是對于第三人來講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做出規定,但卻有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作了規定。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四)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