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是如何認定的?

導讀:
牽連犯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犯罪形態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法學理論上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其手段行為或目的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其竊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罪名。在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容易與牽連犯相混淆。其實上述案例不是牽連犯而是競合犯因為殺人僅是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和實施犯罪的動機為犯罪目的實現實施了一個爆炸或投毒的行為無法區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不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實際是一個罪不是牽連犯。總之搶劫罪是實際上的數罪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也存在牽連關系但由于立法將數罪合并為一罪處罰在法學理論上稱之為結合犯。
牽連犯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犯罪形態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法學理論上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其手段行為或目的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牽連犯具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1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如行為人為竊取他人財物而入室盜竊其入室的行為是為了達到竊取他人財物目的的手段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其竊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罪名。2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的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比如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盜竊槍支罪。后行為人將盜竊來的槍支隱匿其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刑法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容易與牽連犯相混淆。第一種情況如行為人為了追求非法剝奪某人生命的目的采用爆炸、投毒等方法放任造成不特定多人的傷亡和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對此有人認為行為人的犯罪手段觸犯了爆炸罪或投毒罪的罪名其目的行為觸犯了殺人罪罪名是牽連犯。其實上述案例不是牽連犯而是競合犯因為殺人僅是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和實施犯罪的動機為犯罪目的實現實施了一個爆炸或投毒的行為無法區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不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實際是一個罪不是牽連犯。另一種情況如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盜竊鐵路枕木出賣造成運行列車出軌翻車的惡性事故。有人認為行為人是牽連犯其盜竊枕木的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盜竊枕木的結果又觸犯了破壞交通設施罪。其實上述案例也不是牽連犯而是競合犯因為行為人也只是為了實現盜竊的目的實施了一個行為其結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只有犯罪結果而無結果行為不存在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相對稱應稱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實際是一個罪也不是牽連犯。還有一種情況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犯罪目的實施了兩個以上行為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分別構成兩種性質的犯罪但在立法上將數罪合并為一個罪名的也不是牽連犯而是結合犯。如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劫取他人公私財物的手段行為就可能包括了以殺人、傷害、投毒、麻醉、捆綁、拘禁被害人等手段創造條件進而實施劫取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在實施搶劫公私財物的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出于制服被害人的需要或由于懼怕被害人的掙扎、反抗也可能故意實施傷害被害人的行為或由于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總之搶劫罪是實際上的數罪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也存在牽連關系但由于立法將數罪合并為一罪處罰在法學理論上稱之為結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