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有哪些特征

導讀:
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牽連犯的特征是1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3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例如為了詐騙財物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構成詐騙罪與妨害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牽連犯。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主張對于牽連犯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在我國刑法中也有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的立法規定。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
牽連犯的特征是
1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就是說行為人是為了達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實施犯罪行為(目的行為)在實施該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構成另一個獨立的犯罪正是在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才形成了與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而在具體內容不同的數個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都是圍繞著這一犯罪目的實施的。
2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行為。由于牽連犯在實質上是數個犯罪行為因而行為人若只實施了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就無從談起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問題從而也就不會有牽連犯的存在。
3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牽連的形式表現為三種一是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例如為了詐騙財物(目的行為)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方法行為)構成詐騙罪與妨害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牽連犯。二是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例如為了竊取財物(目的行為)盜掘古墓葬盜掘后為湮滅罪跡又毀壞部分文物(結果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的牽連犯。三是復雜的牽連即在三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中分別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例如為盜槍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牽連盜槍與私藏槍支是目的與原因(結果)的牽連。關于如何判斷數行為之間有無牽連關系在我國刑法理論界有三種不同主張一是主觀說主張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為標準加以判斷。二是客觀說主張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標準加以判斷。其中較有影響的是直接關系說即目的行為與方法或結果行為之間具有不可分離的直接關系就是牽連關系。三是折衷說其中有的學者認為對于牽連關系的認定應當同時兼顧犯罪人的犯意和客觀事實。有的學者則認為對于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則應當以犯罪人的牽連意思為準對于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則應當以客觀上的通常情況為準。目前刑法理論界比較多的學者認為認定牽連關系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有當犯罪人對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關系有認識在這種認識支配下實施了事實上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結果行為之牽連關系的行為者才能認為具有牽連關系。
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行為人實行的危害行為只能觸犯一個罪名就不能構成牽連犯。
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主張對于牽連犯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在我國刑法中也有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的立法規定。例如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罪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并罰。
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罪數是指犯罪的個數即一個罪還是數個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為標準符合一個為一罪數個為數罪。但由于具體犯罪情形具有復雜性并不能如此簡單的概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