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導讀:
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系并且都是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并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系并且都是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征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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