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

導讀: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混同,是債權相關概念,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混合,是物權相關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識別或難以識別的混合物。相關知識拓展—混同的效力概括承受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絕對地消滅。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后A、B合并,A吸收了B,則C欠A人民幣5萬元。《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法律為貫徹債權的流通性,可以設立例外規定,在債權債務歸于一人時,不發生混同的效力。那么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混同,是債權相關概念,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混合,是物權相關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識別或難以識別的混合物。相關知識拓展—混同的效力概括承受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絕對地消滅。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后A、B合并,A吸收了B,則C欠A人民幣5萬元。《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法律為貫徹債權的流通性,可以設立例外規定,在債權債務歸于一人時,不發生混同的效力。關于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區別
混同,是債權相關概念,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還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和免除)。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合并為一而致債務債權關系消滅。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一原有債務債權關系即消滅,再比如父欠子債子繼承父遺產債務人與債權人為一人而致債務債權關系消滅。
混合,是物權相關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添附還包括附和和加工)。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識別或難以識別的混合物(需要通過法律確定歸屬)。比如將自己的茅臺酒混入別人的一般白酒中,再比如大風將他人在場地上曬的麥子吹入自己的麥子導致混合的情形。
相關知識拓展—混同的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絕對地消滅。在特定承受的情況下,狹義債的關系消滅,未讓與債權和與之相對應的債務繼續存在,未轉讓的債務和與之相對應的債權亦然。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
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A欠B人民幣10萬元,C欠B人民幣5萬元。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復存在),則C欠A人民幣5萬元。因為質權人對于第三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入質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第10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