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

導讀: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標準之一。因此,公司股東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項規定,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能實現公司制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那么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標準之一。因此,公司股東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項規定,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能實現公司制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關于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
1、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使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營業場所相同;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都導致財產混同。
2、業務混同。業務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從事同一業務,有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有時又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行為,以至于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即"多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表現在: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甚至雇員都完全一致。公司與股東盡管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互為一體,公司因此失去獨立的意思機構。
現實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現主要有下面幾種:
(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
由于母、子公司間存有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故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的獨立性,據此,可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
在企業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合為一體,從而產生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
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從而產生數個公司間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標準之一。因此,公司股東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項規定,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能實現公司制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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