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內容

導讀:
特別是公司的財產混同,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有可能嚴重影響法人的償債能力,因而也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據。那么外商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別是公司的財產混同,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有可能嚴重影響法人的償債能力,因而也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據。關于外商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外商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內容
1、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員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雇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第二、業務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于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第三、財務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沖賬。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2、法人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
財產混同是指法人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法人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調用等等。這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因為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維持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潛伏著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
3、法人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
法人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侵權人利益的后果時,法院才否認法人的法人人格,讓法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辨別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現為組織機構的混同、經營業務的混同和公司財產的混同。特別是公司的財產混同,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有可能嚴重影響法人的償債能力,因而也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據。
人員混同,就是指公司之間在組織架構、管理人員上存在嚴重的重疊、相同現象。比如公司之間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任職,典型的“多個抬頭,一套人馬”。
業務混同,就是指公司與其股東從事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不分彼此,公司業務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得交易對方分不清是公司本身交易還是與股東個人交易。
財務混同,就是指公司之間的賬戶混同、公司與股東賬簿不分或合一,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同等。但是公司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能稱作是財務混同。
從以下三個方面尋找公司人格混同證據收集的突破點:
1、從組織機構是否混同入手
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同一的情況,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等;盡可能收集企業與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比如發票的抬頭信息、簽收單簽名信息等。
2、從財產是否混同入手
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注冊信息,核實企業資產信息是否有變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實地調查企業的辦公場所,也可從企業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及對外交往的聯系情況入手,或者請求法院調取企業的財務賬簿等。
3、從業務是否混同入手
業務混同有兩種表現,一種是內部表現,一種是外部表現,但一般內部表現很難被外人發現。而通常我們所能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部表現。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的產品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送貨清單等交易憑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