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銀行信息竊取資金是否構成牽連犯

導讀:
今年3月31日楊某按網站指示輸入了個人信息張某便以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名義聯系楊某要求其辦理網上銀行卡并存入1萬元以證實其具有還款能力。法官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構成盜竊罪且不屬于牽連犯。盜竊罪特征主要有兩點一是行為人采取竊取手段二是財產轉移違背被害人主觀意志。本案犯罪行為可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是行為人以替他人辦理貸款為由騙取銀行卡賬號、密碼及動態密碼等信息。欺騙是為竊取錢財作準備竊取錢財是關鍵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牽連犯。
犯罪嫌疑人張某與侄子張某某商議在互聯網上利用某小額貸款公司的網站吸引需貸款的網民來竊取錢財。今年3月31日楊某按網站指示輸入了個人信息張某便以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名義聯系楊某要求其辦理網上銀行卡并存入1萬元以證實其具有還款能力。隨后張某某以公司經理的名義聯系楊某叫楊某在其發的網址上操作支付20元工本費。楊某按指示操作完畢后張某通過網絡獲取了楊某的銀行卡號、密碼及動態密碼便迅速登錄楊某網上銀行賬戶轉走9990元資金。楊某在收到手機轉賬短信后才知被騙馬上報警。
法官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構成盜竊罪且不屬于牽連犯。
首先本案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自愿處分財產。其行為模式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本案縱然存在欺詐行為、錯誤認識以及財產轉移但被害人并沒有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因此本案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其次本案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特征主要有兩點一是行為人采取竊取手段二是財產轉移違背被害人主觀意志。本案犯罪行為可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是行為人以替他人辦理貸款為由騙取銀行卡賬號、密碼及動態密碼等信息。后一部分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登錄銀行官網轉移資金竊取錢財。欺騙是為竊取錢財作準備竊取錢財是關鍵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最后本案不屬于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構成牽連犯的要件之一是兩(數)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如果其中一個行為不能獨立成罪就不成立牽連犯。在本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確有欺詐行為但這一行為并沒有使被害人陷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不能單獨構成詐騙罪。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牽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