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構成要件

導讀:
第二百八十五條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應當是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安全;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行為。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二百八十五條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認定有哪些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后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后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后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